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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哪些呆账损失可税前扣除?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助学*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
()经*专案批准核销的*类债权;
()*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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