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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交纳*?
《国家*关于印发<*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物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国家*关于印发〈*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号)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根据《*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中有关规定,《国家*关于印发〈*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号)第十一条"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予以取消.
《国家*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标签: 先前收取的包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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