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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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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吗?

主要依据: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号)和《*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3号)规定,

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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