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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移地点剩余*能否异地使用?
企业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在B地经营不可以再使用A地领用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文件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向原*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日内,持有关*向原*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并在日内向迁达地*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纳税人被*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因此,公司在A地不再发生经济业务,也就终止纳税义务了,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事项.在未办理该事项前,A地*使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如果此时在B地使用A地剩余*,将会受到*机关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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