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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清算单位如何确定?
一.土地*的清算单位
土地*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以上,或未超%,但剩余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但未办理土地*清算手续的.
标签: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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