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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的*处理怎么做?
答:一、政策性*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8号)规定:"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二、政策性*收入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1)企业根据*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的,企业*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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