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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加工过的农产品原料*如何开具合适?
答:我国《*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品”免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因此,从事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纳税人只能领购、开具普通*。
《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无论开具免税货物(劳务)*,还是通过防伪税控*开具*普通*均属于“农产品销售*”范围,取得*方均可以计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销售免税产品开具普通*税率栏应填写为0,纳税申报时在免税商品开具普通*栏开具金额是不含税的,减免的税金不需在附表一税额栏内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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