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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清算后尾房转让土地*怎么缴纳并入账?
答:房地产企业土地*清算后尾房销售,应根据《国家*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八条规定,在土地*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纳税人已清算项目继续销售的,应在销售的当月进行清算,不再先预征后重新启动土地*清算。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 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但未办理土地*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清算);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标签: 房地产项目完工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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