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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担保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计会计处理?
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令第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
企业为其他*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综上所述,公司因担保所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标签: 公司因担保产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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