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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土增税清算时成本如何确认?
答:依据《*、 *、国家*关于土地*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兔征收土地*;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
1、对于出地方,合作建房自用暂免征收土地*,是指以地换房环节的土地*,由于分房后销售不再符合免税条件,应补缴以地换房环节的*同时申报缴纳销售房屋的土地*,是两道土地*而非一道土地*.
2、对于出资方而言,是以房产抵偿出地方的土地款项,在计算土地*时应以分出房屋的公允价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另外加上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作为土地*的扣除项目.应当适用《国家*关于土地*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第六条一款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补偿费."
标签: 合作建房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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