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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的专票能作废或红冲吗?
一、根据《国家*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根据《国家*关于印发*机关**专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第十二条*专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有关规定处理.*机关*专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票*中作废,重新开具.*专用*后发生退票的,*机关应按照*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的,*机关应同时进行新*税额与原*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的,按有关规定退还*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款.
三、根据《国家*关于红字**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规定,第一条*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第二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专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的方法处理.
因此,*专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有关规定处理,符合上述作废条件的可以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可以进行红字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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