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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进口*缴款书是贸易单位名称可否抵扣?
《国家*关于加强进口环节*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开据的*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取得的*缴款书只有贸易公司的名字没有贵公司的名字,贵公司不得抵扣。
标签: 委托代理进口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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