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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在建工程怎么转入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取得*后再作调整。具体调整办法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对于尚未取得**的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这个问题,《国家*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当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个月内进行。”对于投入使用后个月以后取得*的固定资产部分,在位取得*以前其计提的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待*取得后,增加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在剩余年限内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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