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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向总公司上交管理费或利润如何处理?
1、建筑企业的分公司可以分成两类:一是因内部管理需要而设立,但并未办理*登记的分公司,这种内部分公司多与总公司在同一地区;二是异地施工迫于当地要求而办理*登记的分公司.
2、对于内部分公司,其实质上属于事业部,不具备*的纳税资格,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是以总公司名义开展,也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开具*.
在会计核算上一般与总公司分账核算,在编制报表时,需要由总公司进行汇总,通过总公司向*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内部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发生业务往来均不涉及任何税收.上交利润或者管理费,一般通过「内部往来」科目核算.
3、对于办理*登记的分公司而言,一般为*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方面,又可分为*核算的分公司和非*核算的分公司.
4、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发生业务往来,属于*征税范围的,应当计算缴纳*,如上交管理费、调拨资金、转售材料货物等;不属于*征税范围的,不缴纳*,如上交利润.
5、*核算的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分公司为纳税主体,核算其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向总公司上交的管理费,如符合*交易原则,凭总公司开具的*可在分公司税前列支;总公司相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6、非*核算的分公司,与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总分公司为一个纳税主体.
分公司向总公司上交的管理费或者利润,无论*如何处理,会计上如何核算,均不影响总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标签: 分公司向总公司申请拨款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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