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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何种情况下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1]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率为%.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2.企业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3]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率为%.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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