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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跨期收入的账务处理是?
在企业的日常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跨期业务,这里所说的跨期是指跨年的业务。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行的是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费用或收入分属于不同的年度将会直接影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清楚的处理这方面的业务显得尤为重要。
跨期收入如何进行会计与*处理
一、跨期收入*纳税义务时间
从营改增之后,*的纳税义务时间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号 )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进口的当天。*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号】第四十五条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其中对(二)的规定在《*、国家*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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