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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与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方法有哪些?
退货与销售折让是企业经常性的经营行为,若不正确处理这些业务,将会在会计核算上带来很多不便.
1、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
购买方须将原*专用*第二联(税款抵扣联)和第三联(*联)及产品(商品)销货单主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则应视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
(1)销售方在会计上未入账时,应将所有专用*联次注明作废,并将*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2)销售方已入账时,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负数)*,将记账联撕下入账,作为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依据,将退回的蓝字*联和抵扣税粘于红字(负数)*的*联后,并注明蓝字*记账联的原有凭证号,便于备查.
另一种情况,产品(商品)销售单价发生了变化,例如销售方与买方商量一致同意将上月发出产品*调高或调低(当上月已按原价*,并已作账务处理和*),购买方应将上月开的*联和抵扣联退回后,
销售方本月重新按现价开一张蓝字*,将新开的蓝字*联和抵扣联撕下,邮寄给买方,记账联在本月补记上月少记(冲回多记)的账款,将变更后的合同或协议附于其后.
并注明上月原记账联的出处(凭证号).退回的蓝字*联和抵扣联粘贴于本月重开蓝字*存根联后.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
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递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的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负数)专用*;收到证据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
红字(负数)专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证,其*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库存商品和进项税额的凭证.
标签: 退货销售折让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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