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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原则?
在合并中不涉及自集团外少数股东手中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合并方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账面上原已确认的商誉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资产确认.
(2)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在确定合并中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时,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应基于重要性原则,首先统一会计政策.
(3)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相对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影响合并当期利润表,有关差额应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
(4)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以前期间实现的留存收益应体现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留存收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对所有者权益的构成进行调整,以合并方的资本公积(或经调整后的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部分)为限,将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
(5)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在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情况下,合并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以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合并方的财务报表比较数据追溯调整的期间应不早于双方处于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之下孰晚的时间.
标签: 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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