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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会计处理?
一般商品以旧换新的会计处理
以旧换新销售方式,就是企业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按我国现行*法的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的货物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例1] 百货大楼销售A牌电冰箱,零售价元/台,若顾客交还同品牌旧冰箱作价元,交差价元就可换回全新冰箱。当月采用此种方式销售A牌电冰箱台,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材料物资——旧冰箱
贷:主营业务收入-A牌冰箱
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
应特别注意的是:收回的旧冰箱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因为该商店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收购单位。更不应以实际收到价款元作为零售*入账,因为那样就会少记销售收入,偷逃*税款。
标签: 以旧换新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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