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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招待所领用物品能否抵扣进项税?(内部招待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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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招待所领用物品能否抵扣进项税?(内部招待所管理规定)

内部招待所领用物品能否抵扣进项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项目)也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下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内部招待所领用电视机、展示柜等物品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即非*应税劳务,也即营业税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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