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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开具的专票如何作废?
一、当月开具的*专用*作废的*作方法:进入*→*管理→*开具管理→已*作废→选择欲作废的*号码→点击“作废”按钮→*弹出“作废确认”提示框→确定→作废成功。

二、税总货便函年第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须在新*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码、号码认证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