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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的注意事项?
1.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登记簿,并定期向答主管国家回*机关报告*使用情况.
2.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同时,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3.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家*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接受国家*机关的处罚.
4.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家*机关查验后销毁.
*丢后的"妙招"
"妙招1" *当月丢失,销售方直接*作废,然后重新开具给购买方一张.
此招确实好用,销售方不登报了,不报告*局了,*也重新给客户开了,省时省力,业务大拇指比起,多好啊.
定性,这属于违规作废*行为.
按照国税发()号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数据电文.
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收齐联次后作废处理
没有收齐联次或者没有确认对方是否勾选认证的前提下就作废专用*,而对方又认证抵扣了属于违规作废行为.
*局会以*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妙招2" *跨月丢失了,没法作废了,*不支持,好了,直接开具红字*冲销掉丢失*,然后开具新*给客户.
定性:这属于违规开具红字*的行为
首先红字*必须在特定情况方可开具,那就是发生销货退回、*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其次,对于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的情况,必须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联及抵扣联退回.
你联次都没收回,你就开具红字实属违规.
红字*不是你想开、想开就能开.随意开具,随意冲回,*机关在检查中会对纳税人红字*进行事后抽查,如果不是因为上述原因随意开具红字*的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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