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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认证的专票*退票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专用*应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方可作废,购买方取得*已经认证,不符合上述作废条件.
根据国税发〔〕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机关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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