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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原因: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同?
*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各自的收入确认都有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主要是会计核算环节的会计行为,出于谨慎性和稳健原值,《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收入》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等收入的确认都规定必须几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即:
(一)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确认提供劳务交易必须同时满足四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范的是企业纳税行为,涵盖产、供、销及内部管理各个环节,强化对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税法规定只要有一种行为发生就确认为计税收入的实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令第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进口货物,为*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令第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由于上述税收规定与会计的差异,造成*申报的"销售额"大于会计核算的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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