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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中标*的一种特殊情况是?
在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招标代理公司是否可以或者应该收取中标*,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第一,是否可以收取;第二,是否应该收取.分析这一问题是基于招标*这样的现实:招标文件规定,由招标项目的中标人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中标*.
中标*是否可以收取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中标*这一概念.如果单从字面来理解,这一费用是基于中标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接受这一服务的只能是中标人.如果中标人需要中标服务,招标人或者采购人能否给中标人指定提供中标服务的招标代理公司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因为这样的结果就属于强买强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如果中标*是由于招标代理公司向中标人提供中标服务,而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的,这样的招标文件应该是违法的.
实践中,几乎没有人把中标*理解为由于招标代理公司向中标人提供中标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业界普遍认为,中标*是对招标代理*的一种"俗称",将其理解为招标代理公司向招标人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号,以下简称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据此,招标代理公司接受招标人委托,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理应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招标代理费.号文也确实是这样规定的,其第十条明确,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但该文发出不到一年,年9月日,《国家发展*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号)发布,将号文第十条中的"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从《合同法》有关内容来看,招标人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招标代理*,属于招标人的债务.《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招标人将支付招标代理*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中标人),而债权人(招标代理公司)也同意这一做法,因此,这样的转让是成立的.将中标人应当支付招标代理*的要求写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参加投标,也可以理解为接受了这一要求.这样就构成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将中标*理解为招标代理*,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的做法是合法的.在当前简政放权的大形势下,招标代理*也由号文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价,这意味着将来行政机关(包括*行政管理部门)不会再对招标代理*进行干预,当然也不会干预相关主体自行约定如何支付.也就是说,今后以收取中标*的方式收取招标代理*,也不会是非法的.
标签: 支付中标服务费借款情况说明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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