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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证相关内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向营业地*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管理.《*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登记证向主管*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目前,国税地税对开具证明的依据理解不一致,一种以经营范围来划分,纳税人外出销售货物、修理修配的,由国税开具,纳税人外出经营营业税劳务的,由地税局开具;另一种以企业所得税管理加以划分,纳税人外出经营,不论是经营*项目或营业税项目的,由所得税管理的国税或地税开具.
外出经营提供营业税劳务的纳税人,在外地提供劳务取得收入时,必需向当地接受劳务方开具*,根据*管理办法,必须使用劳务发生地的**,劳务发生地*部门依据提供劳务的工作量,征收了营业税,如果劳务发生地未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的*开具,也要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外出提供营业税劳务,无论有没有《外经证》,纳税人都难以隐瞒营业税的应税收入,不会影响营业税的申报缴纳.
外出经营提供*项目的纳税人,在外地销售货物取得收入时,与营业税的规定相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发的《外经证》,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机关补征税款.因此,纳税人外出提供*应税项目,无论有没有《外经证》,纳税人都难以隐瞒*的应税收入,不会影响*的申报缴纳.
标签: 外经证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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