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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
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根据此条,就填写地税红字*的处理意见如下:
情况1、如接受劳务方未作帐务处理,*可以退回的
处理1:若*未缴销,不需开具红字*.可向接受劳务方索回已开具的*联,在该*的所有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劳务收入的凭证,然后按实收款项补*.
处理2:若*已缴销,需开具红字*.可向接受劳务方索回已开具的*联,在该*联注明"作废"字样.根据收回的*开具红字*,要求全部联次一次复写,红字*的存根联、抵扣联和*联不得撕下,将蓝字专用*的抵扣联、*联粘贴在红字专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的依据.
情况2、如接受劳务方已作帐务处理,*无法退回的
已认证通过的情况
1、写一份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防伪税控内开具"红字*申请单",打印两份,并将数据导出到U盘内.
3、带着申请单、U盘、*原件及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到纳税评估科或税管员处,出具调查稿.
4、将开具好的红字*专用*通知单拿回来,寄给*方,并做进项税转出.
应凭对方复印的*和有关证明(要有单位公章或消费者个人签字及*号码),开具红字*.要求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红字*的存根联、抵扣联和*联不得撕下,将提供的资料证明粘贴在红字专用**联的后面.
标签: 发票管理办法实体法还是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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