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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给个人的普通*,也要填*号码吗?
根据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同时,《国家*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普通*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或其他证明材料.因此,对于开具普通*给个人的情况,不需要取得对方*号码.
2如果所购买的商品确实属于办公用途,如购买笔记本、订书机、打印纸等商品,但种类较多,能否合并开具*,商品和服务名称统一填写"办公用品"?
答: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开具*时,必须确保*开具的项目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建议数量少的情况下在*上列明具体品名,如:"笔记本"、"订书机"、"打印纸"等,数量多的情况下可以汇总开具,但应附销货清单.
我们的销售对象主要是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他们说没有纳税人识别号,这样可以直接开具*么?
答:号公告第一条明确提到:"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对于受票方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不属于上述范围,本公告未要求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取得没税号的*能不能报销做帐?
答:根据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开具日期为年7月1日后的普通*,如果未填写税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
网上说7月1日后餐费*也需要有菜品清单才允许作为企业税前列支,请问是真的么?
答:餐饮*据实开具即可,无需列明详细菜品、菜单.
我们是出口企业,主要开具的都是出口*,购买方为外国人,无法提供税号等信息,那*上"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一栏要怎么填?
答:购买方如果为国外企业,不属于本公告所称的企业范围,号公告未要求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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