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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物业费预收一年的怎样*?
《*、国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国家*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第四项第8点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收入》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预收一年的物业费,先开具*的,开具*的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未开具*的,在未提供物业服务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应在每月提供物业服务后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与会计上按月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没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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