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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大款项往来的消除有三种解决方案是?
1、从长效机制来看,最好的办法是设立资金池,比如以集团公司某账户为资金池账户,所有富余资金都按照时点转入资金池,所有需要资金的企业都从资金池账户调拨资金,自然避免了多头挂账和重复挂账情况;
2、如果能够筹集资金,按照原来的打款渠道重新反向消除即可.但实务中需要准备资金,而且较为麻烦;
3、五家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将各自挂账重新整合,最终消除.
第二类,发生相关业务后未取得或无法取得*
这一类往来通常放在预付账款科目,也有可能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具体根据形成原因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业务真实合法,因为*对方公司暂未提供*
实务中多因为产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产生*,后续钱暂不支付,对方也暂未提供*.如果是真实合法支出,建议年末正常从往来转出,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汇算清缴前拿到*正常扣除,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时调增处理.
2、业务真实合法,由于特殊原因对方公司已失联或注销
某些情况下,虽然是真实业务,但相关成本费用支付后一直未能拿到*,对方公司已经处于非正常状态,如失联或者注销,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还是应当正常计入对应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关联企业之间往来款的涉税问题
一、*方面:财税〔〕号文规定,年2月1日至年月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并且年2月2日以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可溯及既往,在年6月1日至年1月日期间都可以免征*.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调整,也存在着特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借款,不支付利息,由于一方是收入,另一方是支出,不影响国家整体税收利益,原则上不用进行调整.但如果关联方存在税率差,如利息收入方是高税率,而利息扣除方为低税率,不支付利息的话,则有可能引起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应进行调整.
标签: 大额往来款项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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