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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不属于虚开发票?(什么情形不属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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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不属于虚*?

以下情形即使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也不属于虚*:

1. A预收B货款时即*或A发货后收款后再向B*,虽然业务发生和收款、*时间不一致,但是这两种情形下*和业务实质保持一致,不存在虚*的行为,只是影响了*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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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与B交易,B委托C给A付款,*是A开给B.由于A与B是实际发生业务的,*也是A开给B.这种情形下虽然资金流不一致(C向A付款),但*和业务实质保持一致,不属于虚*.债权债务的转移在物权法上面是允许的,但要注意需要签订三方的委托付款协议;

3. 合同由总公司签订,实际业务是分公司发生,*开给分公司,虽然合同的签订方和*开具的不一致,由于实际业务与*开具保持了一致,而且总分公司为同一的法人主体,理应不属于虚*的情形,但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服务记录证据,以证明业务与*的一致性.

虚*的核心判断标准是*与业务实质不一致,具体表现情况可能有:

1. 没有实际业务,直接虚构*,常见例子买*入账;

2. *开具方、接受方和实际业务的交易双方不一致,即:A与B做交易,A把*开给C,或者C*给B就属于虚开;

3. *的开具内容与实际业务内容不一致,即:A为B提供工程服务,*开成是会议服务就是虚*;

4. *开具的金额、数量与实际业务不一致,即A向B销售斤价值1万元的黄豆,*开成斤1万或者斤2万都是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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