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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栏必填情形总结有?
情形一:
运输服务开具*必须备注
《国家*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专用*和*普通*,开具*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备注栏中。
情形二: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必须备注
国家*公告年第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备注栏中。
情形三:
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必须备注
国家*公告年第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机关***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局**专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情形四:
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必须备注
国家*公告年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机关***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机关***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时,还要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情形五:
差额*功能开具的*必须要有备注
《国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以下简称国家*公告年第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且不得全额开具**的(*、*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机关***时,通过新*中差额征税*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比如劳务派遣公司(安保服务同)、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同)选择差额计税,通过差额**开具的*专用*备注栏要有“差额征税”的字样才是合规的*。
情形六:
预付卡业务*必须备注
《国家*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规定,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普通*,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专用*。
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普通*,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专用*。预付卡业务中,最终销售方收到销售款开具*时,要在*备注栏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只能开*普通*。
情形七:
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的必须备注
《国家*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情形八:
保险公司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必须备注
《国家*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接受*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普通*或*专用*。*的国税机关在*备注栏备注“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字样。
情形九:
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专用*试点*专用*必须备注
《国家*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专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号)规定:三、专用*的开具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专用*管理办法》(国家*公告年第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专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专用*: ……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按照3%的征收率*专用*,并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情形十:
生产企业*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必须备注
《国家*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第六条规定,自年月1日起,生产企业*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退税专用”的*专用*(以下称*退税专用*),作为综服企业*退税的凭证。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退税专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温馨提示:新增了“*退税专用”*专用*的类型。要求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的*专用*备注栏内注明“*退税专用”,作为综服企业*退税的凭证,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在*开具方面要求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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