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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和应收账款有什么区别?
"应收账款"是企业因为销售产品而应当在一年内向客户收取的销货款,也就 是其他企业欠的货款。企业因为采用赊销的办法促销商品,*后不立即收取货款就形成了 应收账款。与此相似的,"应收*"是其他企业因为欠债而签发的不能立即兑付*,票 据包括支票、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比如,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商品,价值万元,乙企 业一时没有现钱,暂时先欠着,于是,向甲企业签发一张*,*上注明万元,甲企 业形成万元的应收*。看起来,应收*和应收账款的区别就在于这张*,企业持 有的这张*经银行承兑后可以保证付款,并且企业可以选择在*到期前将其转让给银行 ,这在会计上叫办理"贴现"。因此,同应收账款相比,应收*更加可靠,也更加灵活。
通俗理解:应收*是有形势的纸币凭证.(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它们和支票是一个道理.
而应收帐款是一种权利.是没有具体形态的.)
是否应收账款中包括了应收*呢?
应收账款当然不包括应收*。你所说的包括是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预付款项、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 ...
强调:应收帐款和应收款项是不相同的概念, 后者除含前者外,还包括:应收账款、应收*、预付款项、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
应收账款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以及代垫运杂费和承兑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一般在专设的"应收*"账户进行核算。这是资产类账户,核算企业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下应收*款。企业取得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时,记入帐户借方,到期收回货款、中途兑现或背书转让时,记入账户贷方,期末帐户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应收*款的结存数额。应收*的明细核算,应建立"应收*备查簿",按承兑的每张汇票从开付、承兑、背书、转让、兑现、到期兑付等事项逐笔登记。
应收帐款及应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帐损失,特制定本准则,以资遵行。
第二条 各营业部门应详实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况)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风险低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 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日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知各营业部门主管,转为呆帐,并自奖金中扣除。嗣后收回*时,再行冲回。"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订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应依其规定。" 第四条 营业部门所收*,自销售日起算,至*兑现日止,以天为限。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即依查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所编列明细表,通知营业部门加收利息费用,利息概以月息二分计算。
第五条 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注意*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二)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三)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人盖章等等是否齐全。
(四)注意所收支票帐号号码愈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愈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银行查明或请财务科协办)。
(五)注意所收支票帐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科协办)。
(六)支票上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更改。
(七)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 (八)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九)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日期,是否超过第六条的规定。
(十)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或客票)信用。
第六条 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六日内予以处理。
第七条 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财务科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八条 应收帐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其折让部分,应设销货折让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第九条 财务科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如附表1,通知*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定善策处理。
第十条 营业部门对退票申诉案件送请财务科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科)。
(二)*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持分设定抵押)。建物(土地改良物)应注明所有权人、建号、建坪持分、设定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
(三)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 上列债权确定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送财务科,并附税捐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如*裁定书、或当地*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冲销应收帐款。
第十二条 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债权凭证,交财务科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年内)有偿债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得移送法办。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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