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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的*如何处理?
*处理:
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其他单位和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
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非*应税劳务是为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的从属关系。
混合销售的*处理:属于应当征收*的,其销售额应当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
标签: 混合销售行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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