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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规范的债务重组方式中,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是否作为存货销售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准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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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规范的债务重组方式中,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是否作为存货销售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准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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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债务重组》(财会[]9号)规范的债务重组方式中,债务人以存货*是否作为存货销售处理?

答案: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第十条,以资产*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所*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收入》(财会[]号)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通常情况下,债务重组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因此债务重组不适用收入准则,不应作为存货的销售处理。所*账面价值与存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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