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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规定,以“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的金融资产视为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那么调整为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的金融资产是否能够视为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根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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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7号)的规定,以“*基准利率”为基准的金融资产视为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那么调整为以“*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的金融资产是否能够视为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答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号)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完善*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的决定,现行政策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 除非存在其他导致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因素,从“*基准利率”调整为“*市场报价利率”本身不会导致相关金融资产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例如,利率为“*市场报价利率+基点”,相关*符合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再如,利率为“*市场报价利率向上浮动%”,相关*不符合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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