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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计算方法怎么算? (一)*税额:《条例》第三条:土地*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系数 (二)增值额:《条例》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增值额=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三)销售收入:《条例》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家*关于土地*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土地*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的,按照*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或未全额开具*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时予以调整。 1、一般销售收入: (1)一般销售收入的概念: 《细则》第五条:条例所称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2、非直接销售收入及自用: 国税发[]号。 (1)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按下列方法确认收入:A、按本企业同年在同地区销售同类房屋的平均价计算;B、按当地同年同类房屋平均销售价计算。 (2)将开发产品用于自用或出租:产权未转移,不征土地*,相应成本费用税金不得扣除。 (四)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方法:(《条例》第六条) 扣除项目金额=土地款+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其他扣除项目 1、土地成本: (1)《细则》第七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国家*关于土地*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2、开发成本: (1)《细则》第七条: 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 (2)《国家*关于土地*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时,,按*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②关于*安置土地*计算问题 A、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补偿费。 B、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补偿费。 C、货币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补偿费。 3、开发土地、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费用; 《细则》第七条: 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以内计算扣除。 (2)《国家*关于土地*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①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A、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B、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C、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D、土地*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财税字[]号: 利息的扣除按以下方法计算:(1)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2)对于超过*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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