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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什么要进项税额转出?(企业为什么要进行绩效管理?)
编辑:rootadmin
对于每一个财务工作者来说,进项税额转出应该都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那么你知道企业为什么要进项税额转出吗?又是在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呢? 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 想要理解进项税额为什么转出,先要理解进项税可以实现抵扣的原因!因为这些商品和劳务经过经营可以实现更大的价值,从而产生更大的销项税,*是就“增值”部分需要纳的税,不抵扣的话,就把税交多了。但如果这些商品和劳务之后不能产生销项税了,那么它们附带的进项税怎么能允许你抵扣呢?!如果前期由于情况不明已经抵扣了怎么办?进项税额转出啊!*进项税额转出严格意义上只是一种账务处理,购进商品或服务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哪些情况下,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企业在购进商品或服务时并不了解以后的用途,不知道是否不能抵扣,所以就计入了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后期用于那些税法上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况了,那么会计上就需要转入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那么,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情况有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号,新修订的《*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财税【】号的附件《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接受*服务向*方支付的与该笔*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上述进项税不得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与“视同销售”的差异 (1)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商品或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相当于最终消费了,那么在购买这些商品时不允许进项税抵扣就足够了,因为已经是最终消费了,不会产生增值,视同销售也没有意义。而如果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商品用于最终消费,企业不仅是消费方还是商品提供方,其采购材料到商品成型中间有很大部分的增值,这部分需要交*,所以要视同销售,且允许抵扣进项税。 (2)对于外购商品或劳务:应根据购进商品或劳务是产生增值活动来区分。如果进行的是外部商业活动(投资、分配、无偿赠送等)需要视同销售;如果属于最终消费(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则属于进项税不予抵扣,做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一种账务处理,但是又是由于税法规定购进商品或劳务的进项税不得抵扣造成的,所以与*的计算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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