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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税证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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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税证明简化 应报送哪些资料? (一)应报送的基本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区分不同情形应报送的资料 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1.*分割财产的,应当提交: (1)*协议或者人民*判决书或者人民*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2)*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 (1)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判决书或者人民*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 人民*判决书或者人民*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公告带来哪些变化? (一)统一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免税证明资料。公告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须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了统一和归并,并区分*分割财产、无偿赠与亲属、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继承或接受遗赠4种情形,分类予以列示,消除了原管理规定中两个税种免税证明资料的差异,有利于规范*机关的*作,方便纳税人对照提供。 (二)简化了办理免税手续须提供的证明资料。公告从便利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的角度出发,对所需证明资料进行了简化。如:父母无偿赠与子女的,只要户口簿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提供户口簿即可。 (三)增加了证明资料的可选择性。公告列举了证明资料的多种形式,并以“或者”的方式进行表述,为纳税人提供了多种选择,方便纳税人提供。如:*分割财产的,纳税人只须提供*证和*协议(或者人民*判决书或者人民*调解书)即可。 (四)重申了公证资料的核心内容。财产关系的转移,涉及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多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必要的证明资料是划清税收征免界限的关键。因此,公告对于特定情形的赠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将公证资料列入了证明资料范畴,但办理免税所需的公证资料只需证明双方的亲属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或有权继承(接受遗赠)即可,无须对财产本身进行公证。这样处理,可以避免因政策误读而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公告还提出,各地*机关要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纳税人学堂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及时回应、准确答复纳税人咨询,做好培训辅导工作,避免纳税人多头找、多头跑;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查询证明信息,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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