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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在税务管理上有什么区别?(分公司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哪个好)
编辑:rootadmin
问:我公司在外地设立分公司,注册公司时登记为有*核算还是非*核算两种形式,请问这两种形式在国税和地税办理*方面有什么不同,分公司如何在当地*? 答:第一个问题*登记事项 《*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含临时*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申报办理*登记,*机关核发*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机关核发临时*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登记表。*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四)核算方式; 因此,不论分支机构是否*核算,均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办理国税、地税*登记。 根据《**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企注字〔〕号)文件规定,自年月1日起,“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全面实施。(注:三证是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证) 《国家*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税总函〔〕号)规定,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登记,不再领取*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登记证使用。 因此,如果分支机构是按“三证合一”制度进行登记的,不需办理*登记。分支机构需向主管*机关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就可。由于三证合一后,*具体流程程序尚未*明确文件规定,需按当地*机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个问题分支机构如何在当地* 贵公司的分支机构均为跨省分支机构,都是租赁办公场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办法。需要注意的是,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分摊方法为三因素分配法,相关办法程序详看号公告文件。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经*和国家*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日或者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五条第二款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日或者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日或者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因此,分支机构发生营改增应税服务,营业税服务(不涉及建筑、不动产),*业务(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均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中,对于营改增业务和*业务,经*财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在实务*作中,根据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办理税种认定,同时*机关确定分支机构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取得应税收入均应在期满之日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没收入办理零申报。相应办理附加税费的申报。 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执照,属于权利、许可*,应按5元/件进行贴花。 分支机构对外签订合同,如合同属于应税凭证,应进行贴花。分支机构的营业账簿应按如下规定进行贴花: 《国家*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第号) 十八、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号)规定: 第二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因此,分支机构通常有工作人员,如财务、负责人等。分支机构向其工作人员支付工资时,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分支机构需在当地地税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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