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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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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应交*的账务处理 应交税费 (1)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小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按照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还应当分别“进项税额”“销顼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3)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应交*的主要账务处理 A.小企业采购物资等,按照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退货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减去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B.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按照收入金额和应收取的*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销项税额),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随同商品*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销项税额),按照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金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C.有出口产品的小企业,其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产品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进项税额转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一出口退税)。 出口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回的*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出口退税)。 未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小企业,出口产品实现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收的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予退回的*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照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额,贷记本科目(应交*——销项税额)。 D.购入材料等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应计入材料等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应交*——进项税额)核算。 E.将自产的产品等用作福利发放给职工,应视同产品销售计算应交*的,借记“应付职工酬薪”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本科目(应交*——销项税额)等科目。 F.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原因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工程而使用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应当按照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销项税额)。 G.缴纳的*,借记本科目(应交*——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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