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工商财税 - 正文
哪些发票必须注明建筑项目地点与名称?(哪些发票必须注销)
编辑:rootadmin
哪些*必须注明建筑项目地点与名称?关于建筑服务以及与之相关服务的*是否必须在备注栏上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与项目名称的问题,绝不仅仅是服务提供方单方面的问题,也不仅只是专门建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应注意的,因为,营改增后的建筑服务涵盖的范围非常之广,而与之相关的其他服务更是难以尽数,几乎任何单位都有可能取得建筑服务或疑似建筑服务的*,如支付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时取得的*。 近日,就有网友发来了一张*并询问:这张(造价咨询费用)*的备注栏没有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名称,是否属于有效*(能否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能否在计算土地*、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等)?我们能收取入账吗? 而此前,也有网友询问诸如“房开企业的钻探、设计、审图等有关费用的*必须要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吗?”之类的问题。 本来已经很清晰的事情,缘何近期又再度成为很多人困惑的问题呢?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地点和项目名称的建筑服务*为不符合规定的*。 究其缘由,自然与前段网传的对“备注栏注明事项”舍本求末的唬人“提示”、过度解读等不无关联,但主要还是缘于未能全面、准确的理解营改增后对建筑服务*备注栏的特殊规定所致。 全行业推行营改增试点以来,相继对*备注栏相关注明事项作了一些规定,本文涉及的问题,就是因为国家*以年第号公告发布的《国家*关于营改增后土地*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中规定,营改增后,土地*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应取得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的**(含普通*和专用*),否则不得计入土地*扣除项目金额。 而要说明的是,这并非首次作出这样的规定,早在年4月日,国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中就已对营改增后**开具相关事项作了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机关***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可见,要求在建筑服务*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的规定,并非是建筑服务营改增实施一段时间之后才作出的补充规定,而是在实施以前就早已经明确了的*规定。自然,这也就是*取得方日后取得符合规定的*的若干应符合的“规定”之一。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方(发包方)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方未按要求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的**,计算土地*时不得计入土地*扣除项目金额,这是很明确的事情了,那么,取得此类不符合*规定的*,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呢?又能否作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扣税凭证呢?笔者认为是不行的。 有关建筑服务*备注栏应注明建筑服务地点和项目名称这个事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其他建设单位等受票方,对于提供建筑服务以及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业务的其他企业等*方,有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厘清,那就是究竟哪些业务的*备注栏才需要注明建筑服务地点和项目名称。 可以明确的说,并非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所有经济业务的*都需要在备注栏上注明建筑服务的发生地点和项目名称。 我们先回顾一下相关文件规定,国家*年第号公告是这样表述的,“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应按照《国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规定,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扣除项目金额”;国家*年第号公告也是明确表述,“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机关***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据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必须在备注栏上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的**,只限于“建筑服务”*。也就是,*方提供各项建筑服务所开具的**,才须在*的备注栏上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至于其他虽与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联但不属于“建筑服务”的业务,开具的**并不需要在备注栏上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点和项目名称。
标签: 哪些发票必须注销
本文链接地址:
https://www.jiuchutong.com/gongshang/345249.html
转载请保留说明!
上一篇:职工体检费如何列支?(职工体检费如何报销)
下一篇:认缴制下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认缴制下实收资本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