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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经营前提,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医院将按照既定的经营方针和预定的经营目标一直无限期的经营下去,而不会存在破产和停业清算的情况。它是会计假设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有了持续经营前提,医院在会计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上所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才能保持稳定,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才能真实可靠。会计核算上所使用的一系列的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前提基础上。
例如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医院可以正常使用它所拥有的资财,偿还正常的债务、进行会计记录、按照成本记账、确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费用或修购基金等等。而在清算的情况下,医院资产则必须按照实际可变现的价值来计算;负债必须按照资产变现后的实际负担能力清偿;此时,医院也不存在持续经营这个前提。因此有了这个前提,医院会计主体所持有的资产,将按预定目的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耗用、*或转让;它所承担的债务将如期偿还。这样就为确定各种费用分配方法提供了依据,也建立起了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原则。如固定资产价值在取得时按成本入账、折旧按使用年限或按工作量分期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预提和待摊费用的分配;资产、负债划分为流动和长期;收益确定和费用分配的应计原则等等,都必须在这一前提下才有意义。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价值规律和竞争而产生的优胜劣汰,企业、事业单位或医院的关、停、并、转,使正常的经营活动无法维持,即持续经营前提已不能成立,建立在此前提之下的各种会计准则将不再适用,而只能用另外一种特殊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如,对破产清算的单位,历史成本原则已不适用,必须用清算*来确定其财产价值。因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对事业单位持续经营前提规定为: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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