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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单位给对方单位开具了*后,对方已挂账并付给我方货款,但对方在使用我方提供的产品中,有部分剩余要求退货,导致需要开红字*,请问用该怎么办?
【解答】
根据《*专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标签: 开红字发票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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