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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中“货币符号”的书写(各种会计凭证的填制)
编辑:rootadmin
《规范》第五十二条具体规定:“*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的*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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