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工商财税 - 正文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1.企业从国内采购货物:
借:材料采购等 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企业接受投资转入货物: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 原材料等 贷:实收资本
3.企业接受捐赠的货物: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 原材料等 贷:资本公积
4.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 委托加工材料等 贷:银行存款等
5.购进免税农业产品: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 材料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等
6.企业进口货物: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 材料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等
7.企业购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8.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
借:材料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等
9.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
借:材料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等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没有取得专用*,而取得普通*(不包括购入免税农业产品):
借:材料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等
(二)销项税额核算
1.企业向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等
2.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等
3.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对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 产品销售收入等
4.企业将自产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按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
其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直接作销售处理,则: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
另一种方法,是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一方面按税法要求按销售同类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另一方面按生产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成本直接结转其成本,不作销售处理。则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 产成品等
5.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规定应视作销售计算应纳*:
借:长期投资贷: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
或:
借:长期投资 贷: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 产成品等
6.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等,按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则: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
或: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 产成品
7.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
借:
标签: 工业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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