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工商财税 - 正文
购进的材料,如果由于质量不符,经与销售方协商,给予一部分折让。在采用*的情况下,由于既未付款也未作账务处理,购货方应退回*专用*,由销货方按折让后的价款和税额重新开具*专用*。在采用验单付款的情况下,款已付而*无法退回,购货方应向当地主管*机关索取证明单,转交销货方,并根据销货方转来的红字*专用*的*联和抵扣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例]此前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验单付款)购进的材料公斤,5元/公斤,*进项税额元,材料验收入库时发现质量不符,经与销货方协商后同意折让%.作会计分录如下:
材料验收入库,按扣除折让后的金额入账,并将证明单转交销货方时:
借:原材料 应收账款 贷:在途材料
收到销货方转来的折让金额红字*专用*及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 (红字) 贷:应收账款
标签: 工业企业外购材料采购成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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