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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发票已到,货款已付,未收外购材料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企业开了发票)

编辑:rootadmin

  发生时应依据有关*,借记“在途材料”、“应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付*”等;在途材料入库后,借记“原材料”,贷记“在途材料”。

  [例]天华工厂6月6日收到银行转来的购买光明工厂丙材料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数量为公斤,元/公斤,*进项税额为元(××%),代垫运杂费为元,其中运费*金额为元,应抵扣的运费进项税额为元(×7%)。采用验单付款。验收付款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途材料——光明工厂       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按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并验收入库后,*专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才能申报抵扣。企业提前抵扣,如被*机关检查发现,除了应作转回的会计处理外,还在该张“抵扣联”上注明,今后永远不得抵扣。因此,6月6日购货的“进项税额”不符合抵扣条件。若作上述会计处理,容易与符合抵扣条件的购货混淆。为了确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可增设“待扣税金”账户。仍依上例,作会计分录如下:

  企业在付款时:

  借:在途材料——光明工厂      待扣税金——*       贷:银行存款   

  材料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丙材料      贷:在途材料——光明工厂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      贷:待扣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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