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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当年实现的税后净利润,应按国家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如果企业发生亏损,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如属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进行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税前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以及超过用利润抵补5年期限的,还可以用企业的公积金弥补。如果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以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核算的主要内容有: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投资人的决议,提取公积金。
3.向投资者分配并支付利润。
4.预留未分配利润。
标签: 商品流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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