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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利用公式计算填列“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应从本项目内扣除。
计算公式如下: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存货”增加净额+“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增加净额+“应付帐款”、“应付*”减少净额+“预付帐款”增加净额-因计算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计提折旧、待摊费用摊销等原因而引起的存货的增加-本期以非现金资产*减少的应付帐款、应付*+应收购货退回款+特殊原因引起的存货的非正常减少-特殊原因引起的应付账款、应付*的非正常减少
公式说明:
“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依据利润表中的数据填列;
“存货”增加净额,表明本期购买的存货有一部分本期并未销售,,而在前面计算时是按“产品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的数据确认的,并没有包括这部分购买,故应予以加回;
“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增加净额依据“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本期发生额填列。
“应付帐款”、“应付*”减少净额,表明本期支付的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有关的款项中有一部分是前期发生的,而在前面计算时是按“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的数据确认的,并没有包括这部分支付,故应予以加回;
“预付帐款”增加净额,表明本期支付的与购买商品有关的现金中有一部分不是本期实际购买的成本。但现金流量表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在收付实现制下,只要本期支付现金,即确认为本期支出,故应将这一部分增加净额计入“购买销售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之中;
因计算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计提折旧、待摊费用摊销等原因而引起的存货的增加,并不减少企业的现金,而在前面的计算中是将“存货”的增加净额全部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之中的,故应予以冲减。
以非现金资产*而减少的“应付帐款”和“应付*”,并不减少企业的现金,而在前面的计算中是将“应付帐款”、“应付*”的减少额全部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之中的,故应予以冲减。
“应收购货退回款”:如果存在购售退回,情况将变得较为复杂。购售退回一般都通过“存货”进行处理,即都减少本期存货。但购售退回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本来货款就未付,这种购货退回通常不涉及收取现金,一方面减少“存货”,另一方面也减少“应付帐款”,不影响“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 另一种情况是购售商品时货款已付,购货退回时可能货款立即收回,也可能本期没有收回现金。如果本期收回货款,其对“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的影响已经通过“存货”的减少得到了体现,因而不存在调整问题;如果本期没有退回货款,(会计核算中可以通过设置“其他应收款——应收购货退回款”进行处理,即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购货退回款”帐户,贷记“存货”帐户。)由于前面在计算“存货”减少时已将这种退回扣除,而实际上货款并未收到,不能从“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中扣除,故应对这种情况予以冲回。可以通过“其他应收款——应收购货退回款”帐户或“购货退回备查簿”进行计算。
特殊原因引起的存货的非正常减少(如火灾引起的存货毁损),并不减少企业的现金,但减少了前面的 “存货”的增加净额,从而减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故应予以加回。
特殊原因引起的应付账款、应付*的非正常减少(如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并不减少企业的现金,而在前面的计算中是将“应付帐款”、“应付*”的减少额全部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之中的,故应予以冲减。
例:某企业本期购入原材料万元,实际支付现金万元;应付帐款期末余额增加万元,“主营业务成本”万元,“存货”期末余额增加7万元,则: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实际支付的现金万元
或=主营业务成本万元-应付帐款期末增加净额万元+存货增加净额7万元=万元
假设本年度发生购货退回万元,其中2万元因原来就没有支付货款,因而作减少应付帐款处理;另8万元原来购货时货款已付,但退回时因各种原因只收到现金7万元,另1万元货款至年底时尚未收回,计入“其他应收款——应收购货退回款”挂帐处理,则:
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实际支付的现金万元-实际收到购货退回的现金7万元=万元
或=主营业务成本万元-应付帐款期末增加净额(万元-2万元)+存货增加净额(7万元-万元)+应收购货退回款1万元=万元[1][2][3][4][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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